法律专题 | 遗嘱监护,是父母对子女爱的延续
爱子之心天下父母皆有之,特别是特殊孩子的家长。如何未雨绸缪,在自己离世后能保障孩子有人照顾,是每一个家长都需要思考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可以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选择自己最信任、对保护子女最有利的人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并与指定监护人就监护的职责、监护报酬以及代理事项等方面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订立书面协议,从而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即父母去世后,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法律上的顺序限制。因此,若出现了遗嘱指定监护与法定监护有冲突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介绍
陆某和王某婚后生育一女儿陆小某。陆小某因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导致思维模糊。2013年陆小某的父亲离世,其母亲担心在自己离世后,孩子的生活起居得不到保障,于是在生前于留有遗嘱一份,表示其死后,希望由其亡夫陆某的弟弟照顾女儿陆小某,负责陆小某的生活起居,担任陆小某的监护人,并于2016年8月12日与A公证处签订了遗嘱保管协议。而后担任陆小某的监护人的父母相继离世,陆小某此时还未成年,陆小某的外祖父母也想争夺监护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定其担任陆小某的监护人。
法院判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规定,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本案中,王某作为陆小某的母亲,在去世前担任着陆小某的监护人,其指定陆某的弟弟作为陆小某的监护人符合遗嘱指定监护的条件,因此遗嘱指定监护合法有效。陆小某的祖父母虽请求确定其为陆小某的监护人,但相较于王某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而言不具有优先性,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若陆小某日后成年,由于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规定,担任其监护人的顺序同样有法律规定的限制,但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仍然是处于最优先的位置,优先于以上的顺序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不论是谁担任监护人,法律均有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如果监护人有以下行为的,(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因此,家长们可以在为子女指定监护人的同时,确定相应的监护监督人。监护监督人可由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机构担任。当监护监督人发现监护人有损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行为的,可向法院起诉,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要求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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