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版)

2021-07-05
康复类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版)

一、康复资助补贴申请方式

(一)窗口受理

除残疾人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项目外,康复资助按照服务申请、服务实施、结算申请、结算实施的方式开展,符合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或第三方机构受理点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申请手续。

1.符合条件的医疗诊断结果原件。

2.《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附件2,下称“申请表”)原件一份。

3.申请需要前置适配评估辅助器具的,提交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出具的《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辅助器具前置评估意见表》原件一份。

(二)网办申请

逐步实现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穗好办”APP办理申请手续。本办法规定的《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可通过政务服务系统调用电子证照进行身份核验,如无法调用电子证照时,申请人可前往户籍所属街(镇)残联窗口受理。

因紧急情况未办理申请手续就入院手术治疗的康复资助对象,可以在入院后的30日内补办申请手续。逾期未补办申请手续的,不予资助。

 

二、 康复资助申请程序

(一)街(镇)残联初审

街(镇)残联在接到申请人在窗口受理或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穗好办”APP推送的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并将申办材料的相关信息录入“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电子政务平台”(下称“政务平台”),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诉求等内容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有引入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区,初审信息推送至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核。没有引入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区,初审信息推送至区残联复核。

(二)第三方审核机构符合性审核

第三方审核机构按照残疾人康复资助政策对申请人享受待遇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建议。办理建议通过政务平台推送至区残联进行复核。

(三)区残联复核

区残联结合第三方机构办理建议、资金使用情况、服务机构的服务容量等方面,在7个工作日(含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符合性审核时间)内对申请信息作出最终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康复资助服务程序

康复资助对象持已获区残联审核通过并带有政务系统生成的唯一审核编码的纸质或电子版《申请表》、含有审核信息的政务短信、广东政务服务网、“穗好办”APP推送的审核信息其中之一,前往康复资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每个资助年度的结算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起至当年11月30日为止。

 

四、残疾人康复资助方式结算

 (一)医疗机构住院类康复资助项目、在医疗机构门诊开展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资助继续实施康复资助补贴资金划拨至个人金融账户的结算方式。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接受非医疗机构实施的康复训练资助服务、接受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服务和接受精神残疾人专科治疗资助的康复资助对象的康复资助补贴资金,直接划拨至康复资助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的个人金融账户。

(三)康复资助补贴资金结算程序如下:

1.结算申请方式:

(1)个人发起申请

康复资助对象接受服务后,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残联或第三方机构受理点办理资助补贴结算申请手续。街(镇)残联在接到申办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并申请信息录入政务平台,对结算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诉求等内容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非医疗机构康复训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两类结算信息推送至服务机构录入服务资料,其余结算信息推送至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核。

①接受残疾矫治手术服务的康复资助对象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出院记录、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和对应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办理结算手续。

②接受在医疗机构门诊开展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服务的康复资助对象持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与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相匹配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办理结算手续。

③接受精神残疾人专科治疗服务的康复资助对象持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含精神科药品费用清单)办理结算手续。

④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服务的康复资助对象持服务机构以服务对象名义开具的发票原件办理结算手续。

⑤接受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服务的康复资助对象持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开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办理结算手续。

对于部分确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支付票据回收后不能提供原始有效票据的,凭《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有效票据复印件结算。

(2)服务机构发起申请

区残联同意接受康复资助对象委托,代位向服务机构支付康复服务费用的,由服务机构在政务平台发起结算申请,待区残联审核同意后,集中把符合要求的结算材料和以区残联为付款方的结算凭证送交区残联。

2.服务机构录入服务档案资料

为结算申请人提供康复训练服务的机构,应当把服务协议、服务档案、服务记录资料录入政务平台;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机构,应当把服务协议、辅助器具适配、签收资料录入政务平台。录入后,有引入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区,结算信息推送至第三方机构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核。没有引入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区,结算信息推送至区残联复核。

3.第三方审核机构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核

第三方审核机构按照残疾人康复资助政策对结算申请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核查、计算、分析,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结算建议。结算建议通过政务平台推送至区残联进行复核。

4.区残联复核

区残联结合第三方机构结算建议在7个工作日(含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符合性审核时间)内对结算信息作出最终审核意见。通过政务短信、电话等方式将审核结果告知结算申请人。

5.资金划拨

由区残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票据整理、资金申请、资金划拨工作。

(四)结算方式

在服务和结算过程中出现的跨年服务、服务中断等特殊情况的结算方式,由区残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资料来源: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http://www.gzdpf.org.cn/Article/aa1/24778.html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本市户籍申请对象使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