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助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4-26

发布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1-04-26

原文链接:http://www.gddpf.org.cn/xxgk/zcfg/zzll/content/post_607546.html

各助残社会组织:

  为落实《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钱路头直街2号物业的管理工作,加快广东省助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我会制定了《广东省助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4月26日

  广东省助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快广东省助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助残社会组织,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在省公安厅登记备案的,以各级残联为业务主管单位,服务对象主要为残疾人及其亲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或者境外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助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位于广州市越秀区钱路头直街2号楼物业(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

  第四条基地建设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推动、需求导向、精准服务的工作原则,务必坚持公益性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重点培育发展符合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服务能力强、示范效果好的助残社会组织,以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作出助残社会组织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基地的主要功能为:

  (一)提供办公、服务场所。为符合入驻条件的各类助残社会组织或代表机构提供办公、服务等场所;

  (二)开展各种服务。重点服务各类别残疾人及其亲友,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各种助残政策、法规,提供理论研究、康复、教育、新闻宣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公益慈善、就业指导、创业孵化、培训实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三)进行示范帮带。对全省各地市(县、区)助残社会组织提供对口指导帮带,提供业务咨询、法人治理指导、服务联动等;

  (四)促进培育发展。定期举办各类助残服务项目交流活动,促进各类社会资源、社会资本与助残服务项目有效对接,进一步整合优化各类助残资源,促进助残社会组织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健康发展。

  第六条由省残联牵头组建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驻和退出机制

  第七条申请入驻基地的助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六个条件:

  (一)应当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在省公安厅登记备案,业务主管单位为各级残联,服务对象主要为残疾人及其亲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或者境外社会组织);

  (二)能够正常运作、有3年以上的助残服务经验,业务范围覆盖到全省乃至全国,在助残服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新成立的助残社会组织,开展的助残服务项目具有较强示范性、引领性,有较好的服务推广前景;

  (三)承诺每年度能够根据所使用面积按规定标准(分为A、B两档)投入相应的助残服务经费(不含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水费、电费、物业管理等行政经费)。

  业务主管单位为各级残联,服务对象相对单一,均为残疾人及其亲友、残疾人工作者的社会组织属于A档;服务对象不全为残疾人及其亲友、残疾人工作者的社会组织属于B档。A档标准:年度投入的助残服务经费应不低于本地段平均租金的1倍;B档标准:年度投入的助残服务经费应不低于本地段平均租金的2倍。

  (四)恪守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开展专业服务;经费来源除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会费和捐赠等合法收入外,不得开展任何收费服务项目;

  (五)承诺在使用期内不变更或者变相改变使用用途;

  (六)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基地培育工作,服从管委会工作安排。

  服务经费有保障且来源渠道较为广泛,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助残社会组织,优先予以考虑。

  第八条入驻和退出机制

  (一)申请入驻程序。

  1.由管委会每3年向社会公开发出遴选公告。

  2.有入驻意愿的助残社会组织或代表机构,可向管委会提出场地使用申请,并提供登记注册或登记备案、项目论证、服务经历等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参与遴选。

  3.公开组织遴选大会。

  4.符合遴选条件的,经省残联同意可正式入驻。

  5.入驻前,要签订服务承诺书。

  (二)建立退出机制。管委会定期对社会组织或代表机构进行考核,对服务能力弱、公信力差、弄虚作假、违背服务承诺、民政年审连续两年不合格、考核不达标、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予以整改、清退。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九条成立基地管委会。管委会由省残联相关部门和各助残社会组织组成。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残联干部担任。管委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管委会下设业务组、保障组、党建组等,按职责分工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按要求严格管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强化监督管理;统筹兼顾助残办公和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严格用房标准,合理保障需求;统筹调剂场地,避免闲置浪费;注重朴素大方、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十一条实施资源共享。会议场地、党建活动室、新闻发布场地等资源共享使用。大中型会议室集中设在7-8层,在2-5层设立1-2处小型会议室(包括党建活动室)。

  第十二条合理使用场地。各助残社会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业务用房和服务用房面积,少量用房作为常驻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大量用房作为服务残疾人的场所。鼓励各入驻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合理利用有限资源。

  第十三条规范兼职负责人办公场所。入驻助残社会组织的兼职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办公场所一般不单独设置,如果每个月使用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上,可酌情提供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控制在18—24平方米之间。鼓励各入驻单位合署设立兼职负责人工作室。

  第十四条闲置场地的处置。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场地,由管委会牵头组织腾退,相关助残社会组织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用房腾退移交省残联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入驻的助残社会组织不得擅自改变业务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自行调整给任何第三方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基地大楼的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基地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由各入驻单位按使用面积分担。基地的大修中修,如基地的消防(水泵)、供电、供水、电梯等公共基础设施确需大修、中修的,由管委会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经省残联审核后向省财政申请预算。

  第十七条基地的整体形象。基地要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做到残疾人文化鲜明、功能分区明确、标牌标志规范,打造成为具有高品位、国际性、示范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场所。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已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第二年度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要素为:

  (一)运营管理。考核基地日常管理、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使用、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情况;

  (三)服务能力。考核各助残社会组织开展法人治理情况、服务开展以及服务质量情况。

  (四)经费投入。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情况,特别是助残服务经费的投入情况。

  第十九条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一)管委会根据基地的整体运行情况,制定年度考核方案,于每年11月份组织实施;

  (二)各助残社会组织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开展自评,向管委会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管委会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省残联。

  第二十条各助残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残联发出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省残联将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并采取调整班子直至取消入驻资格等手段。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培育发展资质的;

  (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在民政社会组织管理局连续2年年审不合格;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

  (六)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3年。